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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要求:不得与非法“网络电视台”业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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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总局直属各单位发出《 广电总局关于依法查处非法“网络电视台”有关情况的通报》,通报说,近段时间,一些互联网经营企业自称为“网络电视台”。仅在北京市,就发现有所谓“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www.ccnettv.com)、“中国国际传媒网络电视台”(www.cimn.tv) 、“中国国际经济电视台”(www.ccentv.com/www.ccentv.tv)、“中国网络电视台”(www.cntv.net.cn) 、“中央网络电视台”(1)(www.vctv.cn)、“中央网络电视台”(2)(www.tvch.tv)、“中亚网络电视台”(www.zytv.tv)等。这些非法“网络电视台”中,有的擅自在互联网上从事包括频道播出、自办新闻节目等在内的视听节目传播活动;有的公然在各地设立分台和记者站;有的公开参加各种媒体活动(包括广电部门组织的活动),以电视台的名义在刊物上发布消息;还有的甚至伪造《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国家有关部门的批文,以此四处招商引资。

    这些非法“网络电视台”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39号令)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规定,应按照该令第25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宣部、信产部、广电总局等16部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联电〔2006〕121号)所规定的“查处违法违规网站流程”,通知相关管理部门注销该网站的经营许可,断开其互联网络接入服务,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广电系统内各机构,不得与非法网络电视台进行业务合作,不得邀请非法网络电视台参加所主办的各项活动(包括研讨会、论坛、展览、庆典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刊物不得对非法网络电视台的业务活动进行报道和为其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06-12-29 1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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